壹、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
一、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 第4條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 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 前款以外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三) 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 公司或商號。
二、申請之公協會須會務運作正常(按照內政部規定會務運作不正常,包括1年內未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連續4年未開會員大會及理事長任期已滿未改選3項)。
三、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應透過國內專業會議展覽相關公協會提出。
四、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2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代表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得委託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由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
貳、補助計畫種類及補助方式
一、補助計畫種類:
(一) 計畫種類: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順道觀光業務。
(二) 國際展覽: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10%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
(三) 國際會議:與會人員來自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50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30人以上之會議。
二、補助方式:
(一) 申請資格:115年度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或展覽,其主辦單位可申請參加該等會議、展覽之國外人士(含陪同與會國外人士)順道觀光補助(不含已申請「協助洽邀外商人士來臺觀展採購計畫」補助之主辦單位)。
(二) 申請時間: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或展覽辦理1個月前提出申請,但自公告日起已辦理或辦理日距公告日不足1個月之活動,不在此限。
(三) 申請計畫執行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 申請金額:
1、會展活動前3天或後3天之期間順道觀光,每人每次得補助新臺幣(下同)2,000元;會展活動舉辦日期之期間辦理順道觀光,每人每次補助1,000元,以上期間擇一申請。
2、每案最高可申請60萬元。將視順道觀光整體經費使用狀況,至經費用罄時由執行單位提前於專案網站登入頁面揭露,公告停止受理。
3、每一國際會議或展覽活動僅可申請1次。
(五) 補助期間:順道觀光行程補助期間以會展活動前3天、會展活動舉辦日期或會展活動後3天之期間為限,並擇一期間申請(如:國際會議舉辦日期為115年2月5日至2月6日,則順道觀光可發生在包含2月2日至4日、2月5日至6日或2月7日至9日之3種期間,並擇一申請)。
(六) 補助程序:
1、申請本案補助之國際會展活動主辦單位應委託國內綜合或甲種旅行社負責承辦順道觀光。
2、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申請。
3、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1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向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路5段1號5樓;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1131、1120、1126及1130)辦理核銷。
(七) 參考資料: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不全者,本署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受理申請。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計畫名稱、時間及地點以公開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周知方式包括書面通知、會員大會、網路公告、電郵通知、公會期刊或其他經本署同意之方式。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核銷文件不全者,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主辦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或補正者,本署得依補助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
四、獲本署補助國際會議或展覽活動之主辦單位,須配合本署研究計畫團隊進行會展產業經濟效益研究調查。
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說明如下:
(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情形,不在此限。例如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補助案件行為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此即事前揭露義務。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二親等以內親屬。
3、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4、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5、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6、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三) 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1、廠商之董事為本署簡任12職等主管的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則該廠商若向本署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2、廠商之經理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廠商若向中央行政機關(本署)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四) 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本署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形,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後附件 (
下載附件),併附於補助申請文件中。
(五) 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身分關係揭露」等程序,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本署政風室,電話:(02)2341-7871。